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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当网络主播,合同期内反复违约跳槽,赔100万元

文章来源:https://www.mqhnzz.com 发布时间:2021-11-30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王君 谭茗 现如今,因网络主播违约跳槽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广州某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网络主播小冯及第三人北京某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违约主播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合作协议未到期主播却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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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尚未到期2018年4月,大学生小冯尚未毕业,但此时的她已与B公司签订《金牌主播合作协议》,并成为B公司L直播平台的一名的网络主播。

双方的合作期限为3年,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合作期内,若小冯擅自在B公司旗下平台以外的其他互联网渠道上进行演出的,构成违约,B公司有权要求小冯赔偿违约金。

然而,2019年5月,小冯与B公司产生纠纷,便入驻了A公司经营的C直播平台,但此时其与B公司的协议尚未到期,小冯也未与之解除协议。

与新公司签约不久又跳回老东家

2019年7月,小冯与A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独家主播。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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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作期间,小冯应将A公司经营的C直播平台作为视频直播的独家平台,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迖成或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不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的视频直播活动。

协议中双方特别确定且小冯明确同意:若小冯严重违约或擅自解约,A公司有权要求小冯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至少应为100万元整。

谁知2019年11月,小冯又停止了在C直播平台的直播,转而回到B公司旗下的L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此时,小冯也并未与A公司解除协议。

主播称新公司缺乏契约精神

小冯称,自己之所以在2019年4月离开B公司的L直播平台,是因为当时自己与原经纪公司产生劳务报酬纠纷,另外一家传媒公司便借机邀请自己签约A公司经营的C直播平台,并承诺提供大量推广资源,于是自己就选择了入驻C平台。

然而,入驻C平台之后,A公司却没有实际履行当初口头承诺为自己提供的人力、财力及推广等资源。而且,在自己前往C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期间,B公司多次催告自己返回L直播平台,并称将通报至自己当时就读的学校。

由于担心无法正常毕业,且考虑到A公司缺乏契约精神,自己便于2019年11月返回L直播平台。

新公司索赔200万元违约金

2020年11月,A公司将小冯诉讼法院,要求小冯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并要求其返回C直播品牌继续履约。

2021年初,在A公司与小冯合同纠纷诉讼期间,小冯再与B公司续签原本将于2021年3月到期的《金牌主播合作协议》。

小冯认为,自己违约有客观因素,并非故意,且自己在A公司旗下C平台直播时间不长,A公司也未对自己进行任何宣传、包装或投资,不可能产生较大损失,自己在网络直播领域的影响力十分有限,A公司主张违约金200万元明显偏高。

小冯觉得自己也是直播平台恶性竞争的受害者。因此,小冯请求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金额。

A公司主张,小冯在C直播平台直播期间,其为小冯提供C平台,给予大量资源,提升知名度,已履行协议内的推广义务,其向小冯的经纪公司支付直播报酬近45万元,花费主播运营维护成本近58万元,支出资源位投入700多万元等等。

A公司认为,小冯违约导致的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损失数额已远超过其诉请的违约金数额,故应予支持。

主播被判赔违约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主播合作协议》是A公司与小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小冯应当知晓协议履行期限及金额较高的违约金,预见到违约成本。

本案中,小冯在《主播合作协议》存续期间到B公司从事相同性质的主播活动,势必会对A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而且,在本案诉讼期间,小冯与B公司在明知有本案纠纷且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又擅自续签《金牌主播合作协议》,事后才告知法院及A公司,同样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不应予认可及鼓励。

从现有证据可知,A公司及小冯在合作前各自均具有的一定优势。小冯自带吸粉能力及资源助力A公司提高收益,而A公司提供的C直播平台对小冯主播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一定的培养及推广作用。

综合《主播合作协议》的性质、协议期限、履行情况、小冯的过错程度及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法院认为A公司诉请的违约金数额确实过高,酌定小冯向A公司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法官提示广大从业人员,都应强化诚实信用意识、严守合同的契约精神,遵守直播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和行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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