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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租房新政发布!3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https://www.mqhnzz.com 发布时间:2026-02-26

郑州公租房新政发布!3月1日起施行

2026-02-26 1来源: 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 近日,为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郑州市市区公租房保障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郑州市市区公租房供应实施细则》。

一、调整申请条件

(一)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调整为“取得本市市区户籍1年以上”。

(二)非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市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三年内累计24个月以上”调整为“在本市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连续满12个月以上”,取消“持有《郑州市居住证》”。

(三)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调整为“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

(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购有8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或2辆(含)以上营运车辆的”调整为“购有15万元以上(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或2辆(含)以上车辆的”。

(五)“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调整为“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

二、优化保障方式

(一)实行“全域通办”。打破户籍和工作地申请限制,线上线下常态化就近申请,方便群众办理。

(二)优化保障方式。实施市区全域线上“自主选房”,在选房时间内先选先得,选完即止。

实物配租方案确定后,在规定时间不参加选房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选定房源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入住手续的,其保障资格作废,自作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保障资格申请。

对于无法进行手机端线上自主选房的人员,可就近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选房。

(三)完善过渡政策

1.保障期已满8年的非本市市区户籍在保对象,过渡期满后,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根据房源供需情况继续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

2.收入超过标准且过渡期满的在保对象,经审核除收入超过标准外其他方面均符合保障条件且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对象,根据房源供需情况继续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

3.购买期房未按期交房的在保对象,过渡期满后,提交售房单位出具延期交房证明的可继续过渡,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

4.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仍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在保对象,根据房源供需情况实施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

本通知所涉及调整内容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上街区、郑州航空港区住房保障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郑州市市区公租房保障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规范公租房保障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建保〔2019〕55号)和《关于调整优化市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的通知》(郑房〔202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方法

(一)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比对的,以信息系统查询比对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无法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比对的,以申请人承诺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二、认定内容

(一)本市市区户籍认定

1.户籍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准,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时间满1年。

2.申请前在大专以上院校就读将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且毕业后落户的,其户籍时间可从迁入大专以上院校之日起计算。

3.因上学、服兵役、刑满释放等户籍迁出(注销)后又迁回(恢复)本市市区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4.在保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保障对象,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的时间不受1年限制。

5.经认定的新就业大学生和人才引进人员,申请时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二)申请人员认定

公租房申请分为单身人员申请和家庭申请。

单身人员是指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人员,申请时应年满 28 周岁。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此年龄限制:

1.新就业大学生、人才引进人员及在保对象;

2.属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且已参加工作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的;

3.在保家庭夫妻双方离世后,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子女变更为主申请人的(其中不满18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家庭是指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象,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通过发放货币化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1.本市市区户籍家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非本市市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仅限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①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符合保障条件的非本市市区户籍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③申请人配偶属非本市市区户籍且在郑州市区公积金、养老保险缴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只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不计入保障人口;

④在本市市区就读的非本市市区户籍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以郑州市学籍登记信息为准;

2.离异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的,需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确认监护权;非婚生子女,依据有效证明确认监护权。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市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相关证件上载明的人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房产认定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1)在本市市区购买过经适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2)已承租公租房、人才房等公有住房的。

(3)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享受过拆迁安置补偿、人才购房补贴的。

(4)在本市范围内签订购房合同并经网签备案的所有类型房产的。

(5)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有房产转移的。

(6)在本市市区有房屋登记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未满3年的。

(7)其他实际取得事实住房的。

2.申请家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原廉租住房在保对象原有房产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含)平方米的;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市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

(3)非本市市区户籍的在户籍地县(市)区有房产的;

(4)作为共同申请人(子女)与父母购买过经适房已全额补差且组建新家庭(或单身人员年满28周岁)的;

(5)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住房困难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危险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危险房屋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持《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程序优先提供公租房予以过渡性安置保障。

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公租房;逾期不搬的,按照该区域房屋租赁市场价格计收租金。拒不缴纳的,公租房运营单位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搬离或者缴纳租金,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养老保险认定

1.非本市市区户籍申请人在本市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申请之日前连续满12个月(含)以上。

2.新就业大学生和人才引进人员申请时需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其缴纳时限不受限制。

3.取得保障资格后,养老保险不能存在欠缴和停缴现象,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养老保险缴纳累计间断不能超过6个月。

4.在市区工作且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的在保对象,因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人事代理)搬迁至港区的,其保障资格不受影响。

(六)收入认定

1.公积金、养老保险推算月收入方法。

根据公积金、养老保险推算出月收入,按照就高原则取最高值确定。

(1)公积金推算方法为:缴存基数=月收入;

(2)养老保险推算方法为:

①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月收入;

②灵活就业人员依照郑州市社会保险部门确定的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基数认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月收入;

③居民养老保险缴纳按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月收入;

2.退休人员推算月收入方法。退休人员根据本人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银行退休工资明细认定,6个月退休工资的平均数=月收入(退休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数)。

3.本市市区户籍无社保或公积金缴纳信息人员推算月收入方法。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月收入或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就高原则,取最高值确定。18周岁到60周岁申报零收入的,应出具在校证件或无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市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大数据进行认定。

5.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发放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和护理费等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6.有车辆或工商登记信息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本市低保标准的4至6倍(含)进行认定。

(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认定

对符合保障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根据所属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出具的优抚对象相关证明进行认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额外享受保障面积内租金减免30%的优惠(属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除外)。

(八)新就业大学生学历及毕业年限认定

根据本人承诺和提交的毕业证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认定是否为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限从毕业的次月起算未满3年。合同期满申请续租的不受户籍时间和年龄限制。

(九)人才引进人员认定

根据本人承诺和提交郑州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进行认定。

(十)工商和车辆认定

1.通过大数据比对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超过15万元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2.通过大数据比对购有15万元(含)以上(以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或2辆(含)以上车辆的(摩托车、三轮车及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不得申请公租房。

对于不能通过大数据比对的,根据本人承诺和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定。

(十一)征信认定

根据本人承诺认定未列入“征信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征信黑名单”、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计入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严重失信人员”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三、认定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对象可通过“郑好办APP·一件事专区·住房保障一件事·我要申请公租房”网上自主办理。

2.申请对象也可就近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二)审核

1.系统比对审核。能够通过大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的,进行实时比对审核。

2.人工比对审核。无法通过大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的,根据本人承诺和提交的证明材料,1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比对审核。

3.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

(三)核准

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实时核准,及时告知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资格审核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资格审核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答复申请对象。

(四)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在辖区政府网站上予以信息公示,并将公示信息推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资格审核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实,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四、必要资料

按照“1+1+N”的要求,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并签署承诺授权书。

属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相关材料:

(一)婚姻状态为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有效的司法文书。

(二)单身且有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的需提交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明材料。

(三)离婚未满3年的需填写原配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购有车辆的需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有工商注册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六)新就业大学生需提交《毕业证书》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七)退休人员需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银行退休工资明细。

(八)工作单位属省直、黄委会、铁路、电力、煤炭等非郑州市属的,在信息共享前需提交公积金和养老保险缴纳明细。

(九)符合保障条件且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保障,并提交相关材料:

1.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军队其他优抚对象;

2.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志愿者;

3.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且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符合国家收养政策,合法收养孤儿的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持有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家庭;

5.持有市公交公司、区级以上环卫、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一线岗位工作证明的人员;

6.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市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五、资格动态管理

(一)运用保障房管理系统对保障对象进行实时比对审核。

(二)不能运用保障房管理系统进行比对的,市区(管委会)两级住房保障部门采取专项审核、政府购买服务审核等形式对申请对象提交的信息有重点地进行动态审核,及时纠正错漏问题。

(三)实物配租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保障对象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续租;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逾期未参加资格审核且通知后仍不参加资格审核的,取消保障资格,并按规定腾退房源。

(四)申请人及配偶一方属于本市市区户籍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不受保障期限8年限制。

(五)保障对象因婚姻、户籍、收入、房产、工商、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涉及保障资格退出或保障标准调整的,申请对象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资格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六)通过动态审核、监督检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交及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未按规定申报的,不按规定退还货币化补贴和补缴租金的,以及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管理档案。

(七)实物配租在保对象,离婚且双方能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双方协商的意见办理变更手续;双方不能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共同申请人退出保障;对货币化补贴在保对象,离婚的需先退出保障资格,可重新申请。

(八)经核实在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

1.未按实物配租方案参加选房或选定房源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签订房屋租赁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不办理入住手续的;

2.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资格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的;

5.转租、转借配租房屋或者擅自调换配租房屋拒不改正的;

6.损毁、破坏配租房屋,擅自装修房屋和改变结构及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9.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征信黑名单”、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法院生效判决犯罪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政策过渡

(一)经审核原房产没有发生变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含)平方米)且其他条件还符合新政策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对象,继续保留保障资格(标注“原廉租对象”),原有住房面积应计算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内。

(二)环卫、公交、教师、医护等一线岗位实物配租在保家庭,经审核除收入超过标准外其他方面均符合保障条件的,租金按照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执行。

(三)租赁合同到期的在保对象,经审核除收入超过标准外其他方面均符合保障条件且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暂保留租赁资格(标注“过渡”),根据房源供需情况实施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上浮40%执行。过渡期间收入降低符合标准的,可恢复正常保障。

(四)保障期限已满8年的非本市市区户籍在保对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暂保留租赁资格(标注“过渡”),根据房源供需情况实施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上浮40%执行。

(五)实物配租后购买住房的在保对象,暂保留租赁资格(标注“过渡”),可续租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二手房按照《郑州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出具日期)再延期6个月的装修搬家时间,租金暂按照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上浮40%执行。购买期房未按期交房的在保对象,过渡期满后,提交售房单位出具延期交房证明的可继续过渡,租金按照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上浮40%执行。

(六)已实物配租的在保对象,如因继承房产(作为共有人之一)导致暂时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继承房产之日起,租金按照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2倍缴纳,提交相关继承公证文书并完成整改后,可恢复正常保障。

(七)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仍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在保对象,暂保留租赁资格(标注“过渡”),根据房源供需情况实施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自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起按照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2倍缴纳。

七、其他事项

(一)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住房保障部门及委托的相关单位可以调查、了解申请对象户籍、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有关情况,查阅、复制申请对象相关资料。

(二)在申请时存在不实承诺、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申请对象,取消资格,解除协议,腾退承租房,记入公租房信用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三)对采取隐瞒欺骗、不实承诺等手段取得货币化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对象,责令限期退还补贴款或腾退承租房,并记入公租房信用管理档案,自退还补贴或腾退房源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四)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保障对象信息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县(市)、上街区、航空港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六)本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印发的《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郑房〔2020〕156号)同时废止。

郑州市市区公租房供应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持续提升公租房使用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建保〔2019〕55号)和《关于调整优化市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的通知》(郑房〔202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供应分配政策、组织实施市区公租房供应分配、房源调换等工作。

(二)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保障对象资格管理、货币化补贴发放、政策咨询、线下选房、房源调换申请、信访答复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各产权(运营)单位负责房屋的交付使用、租金收缴、运营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供应对象

本市市区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实物配租待保家庭。

三、供应原则

本市市区政府产权的公租房供应分配采用线上“自主选房”模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特殊群体优先”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选房时间内线上自主选房,先选先得、选完即止。

四、供应标准

(一)户型保障标准

保障家庭人口为1人户的,原则上配租一居室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上的,原则上配租二居室住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保障家庭的人员构成情况、配租房源和轮候情况灵活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

(二)供应及保障方式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发布自主选房公告,待保家庭按照公告参加自主选房。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障对象,继续通过货币化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三)优先保障群体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自主选房:

1.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军队其他优抚对象;

2.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志愿者;

3.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且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符合国家收养政策,合法收养孤儿的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持有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家庭;

5.持有市公交公司、区级以上环卫、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一线岗位工作证明的人员;

6.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市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五、供应程序

(一)方案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拟定具体的实物配租方案,明确项目信息、选房时间、操作流程等,并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和“郑好办”平台进行公示。

(二)自主选房流程

自主选房全流程通过线上进行,按照“一网通办、一网通管”的原则,申请人可登录“郑好办”APP,进入“郑好住”自主选房模块进行选房。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进行选房。

操作步骤:

1.申请人登录“郑好办”APP,进入“郑好住”首页。

2.点击“公租房”-“自主选房”模块,根据家庭需求确定意向房源。

3.点击“房源选定”按钮完成锁定。

4.房源选定后,系统生成电子合同,申请人需仔细阅读并完成在线签约(不超过1小时),1小时未签约的房源将自动释放,申请人可重新进行选房,(注意:每户仅能选择一套,签约后不可更改)。

5.签约完成后,按照发送短信要求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

对于无法进行手机端线上自主选房的人员,可就近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城发安居服务大厅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选房。

实物配租方案确定后,在规定时间不参加选房或选定房源后未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实物配租结束后,已选房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5日内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其保障资格作废,自作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保障资格申请。

六、精准保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定向配租:

1.所承租的公租房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宜入住的。

2.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危险房屋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持《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3.环卫、公交、教师、医护一线岗位如需集中定向供应的,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4.需要配租无障碍住房的保障对象。

5.房源调换。市住房保障部门建立调换信息平台,为有调换需求的承租家庭提供信息支持。有调换需求的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登记,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进行调换。动态审核仍由资格申请所在地负责审核。

6.市政府规定其他适用定向配租情形的。

七、监督管理

(一)对采取隐瞒欺骗、不实信息等违规手段取得配租资格的,经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取消该保障对象配租资格,并纳入信用档案。

(二)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配租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区内由政府投资、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各县(市)、上街区、航空港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本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印发的《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施细则(试行)》(郑房〔20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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