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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不得过度采集

文章来源:http://www.mqhnzz.com 发布时间:2021-10-14

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征信业务边界,强调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明确 信用信息采集 “最小、必要”原则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从人民银行官网上了解到,《办法》重点突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

保护 信息主体

同意权、知情权与投诉权

据悉,《办法》关注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按照对个人信息依法保护、有限共享的原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规定全面衔接。

《办法》强调对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权的保护。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产品服务的,应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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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专职部门

规范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

《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明确信息安全负责人、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内部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内控制度,防范信息泄露。

据了解,《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是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后,征信行业的又一重磅新规。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在征信领域规范了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主体各项合法权益。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合规整改设定了过渡期,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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